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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车工作《技规》
2021/7/27

 

一般要求 

  第217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及时取送客货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18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踏板等)。

  第219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越区或转场作业。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20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与列车运行监控纪录装置配合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正常使用时停用手信号,对灯显以外的作业指令采用通话方式;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时,改用手信号作业。   

 领导及指挥 

  第221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由负责该场(区)的车站调度员或该场(区)的调车区长领导。

  第222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代替。

  第223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1、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发出指令),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3、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24条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1、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了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作业指令)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计划及准备 

  第225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226条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27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及车辆防溜等情况;

  2、人力制动机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

  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

  4、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试验良好。 

 调车作业 

  第228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回示。

  推进车辆连挂时,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调车人员不足2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29条 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需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及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的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联锁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

  第230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km/h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km/h

  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

  4、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6、电力机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7、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第231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232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流措施。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驼峰作业除外)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风管及连结风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风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33条 客车(2122型除外)、动车组及D17、D19g型落下孔车禁止通过驼峰。2122型客车、凹型车、其他落下孔车及装载活鱼(包括鱼苗)、跨装货物的车辆(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等,是否可以通过驼峰,由车站会同车辆段等有关单位做出具体规定,并纳入《站细》。

  涂有禁止上驼峰标记的车辆,禁止通过设有车辆减速器(顶)的驼峰。机械冷藏车,如因迂回线故障等原因,必须通过设有减速器(顶)的驼峰时,以不得超过7km/h的速度推送过峰。不得附挂机械冷藏车溜放其他车辆(推峰除外)。

  曲线外轨、调车场以外的线路上和对直径950mm及其以上的大轮车,严禁使用铁鞋制动。

  第234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35条 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36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37条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1、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批准。

  第238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

  第239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取得邻站值班员的承认号码,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接近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米。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了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一切电话中断;

  4、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达到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40条 车站值班员要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有固定机车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集中联锁的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进行的信号运行。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241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42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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